是否应让依法追究极恶少年刑责成为法治的必然?


在我国,对于是否要让依法追究极恶少年刑责成为法治的必然,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当一个人达到了这个年龄,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十六周岁的人在智力和社会知识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具备了分辨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考虑到这部分人群虽然在生理、智力上有一定发展,但毕竟还不成熟,所以只对一些严重的犯罪承担责任。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严肃态度。让依法追究极恶少年刑责有其积极意义。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角度来看,极恶少年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如果不追究刑责,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从社会秩序维护方面来说,追究极恶少年刑责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类似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也不能简单地将追究极恶少年刑责完全绝对化地成为法治的必然。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特殊阶段,他们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有限,可塑性较强。法律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矫治。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等,目的是要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所以,在法治实践中,要在依法追究极恶少年刑责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未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