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不清算是否应担责?
公司因各种原因解散了,但有些股东却没有进行清算。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股东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要担责,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又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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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不清算通常是需要担责的。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股东不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这种责任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迟延行为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为限度。另外,公司注销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担责。若法人代表作为股东,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公司解散后股东有清算的义务,若不履行该义务,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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