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代扣代付的材料款、电费需要开发票吗?
我在业务中有代扣代付材料款和电费的情况,并且已经开了发票。但不确定对于这些代扣代付的款项,是否还需要另外开发票,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了解一下到底需不需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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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开发票代扣代付的材料款、电费是否需要开发票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代扣代付的含义。代扣代付指的是一个主体代替另一个主体扣除并支付相关款项。简单来说,就是A替B扣除款项然后支付给C。 从税务和发票管理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判断代扣代付的款项是否构成自身的应税收入。如果只是纯粹的代扣代付,款项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那么原则上不需要就这部分代扣代付金额再次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对于代扣代付的材料款和电费,若你并非实际销售材料、提供电力的一方,没有取得应税收入,就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形。 以材料款为例,如果供应商将材料销售给实际使用方,你只是中间的代扣代付方,供应商应该直接向实际使用方开具发票,你无需再就这笔材料款开具发票。电费也是同理,供电公司应向实际用电方开具发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要留存好相关的代扣代付凭证,比如合同、付款记录等,以证明款项的性质和流向,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能够清晰地说明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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