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对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情况不太清楚。最近了解到一些相关案例,就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起点到底怎么算,在不同情节下会有怎样不同的处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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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了赚钱或者传播,违反海关的规定,躲开海关的检查,非法地把淫秽的东西,像影片、录像带之类的,运进或者运出咱们国家边境的行为。 关于它的量刑起点和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一般情况下,量刑起点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达到下面这些数量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一是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二是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三是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四是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五是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要是走私淫秽物品在前面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是走私淫秽物品在前面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又或者在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种情况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如果是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除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自然人的规定来处罚。 相关概念: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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