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方面的事。我知道一般犯罪有追诉时效,但听说寻衅滋事罪有特殊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些特殊规定是怎样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和普通追诉时效不同,法律依据又是啥,所以想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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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的特殊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对于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其具体情形和量刑标准。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追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寻衅滋事罪来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是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则为十年。 而寻衅滋事罪追诉时效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八十八条。该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但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那么就不受上述一般追诉时效的限制。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逃避侦查等方式来规避法律制裁,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后,在追诉期内又犯了其他罪行,那么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期限就要从犯后罪之日重新开始计算。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全面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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