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境外刺探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涉及到向境外刺探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这种行为的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不太清楚具体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追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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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法》是我国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当涉及到向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时,相关的追诉标准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的“刺探”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如暗中打听、套取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了其范围,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等。而“情报”则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追诉标准通常会根据刺探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获取秘密或情报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例如,如果刺探的是绝密级国家秘密,或者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如果刺探的秘密级别较低,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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