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起点是什么?
我在看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时,对里面提到的被害人概念有点迷糊。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被害人的起点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是从案件发生就算,还是有其他明确的界限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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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里,要理解被害人的起点,得先搞清楚被害人的定义。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指的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关于被害人的起点,实际上是从犯罪行为开始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那个时间点起算。这就意味着,当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并且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侵害,此时受到侵害的人就成为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 以盗窃罪为例,当小偷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时,财物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就受到了侵害,从财物被盗取的那一刻起,财物所有人就成为了盗窃罪里的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表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里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 再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那一刻起,受害人就成为了该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此后,被害人便依法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像报案、控告、申请回避、参与庭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为了保障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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