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

我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这块不太清楚,想了解下它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指的是什么。就比如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判断一个行为是属于这个罪的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希望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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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有其明确的界定。 首先来说主观方面,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是不构成本罪的。这里的过失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后果,但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最终还是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不排除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可能是故意的情况。要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法律依据在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规定,从其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都明确了主观只能是过失。 接着看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就是说这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只有当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里情节严重一般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传染病传播的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引发的社会影响等。《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同样对客观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且导致相应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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