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如何界定?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时,涉及到代位追偿权和债权让与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在实际操作中到底是怎么区分的,担心因为界定不清影响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一下,在实务里有哪些具体的方法来准确界定这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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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界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实务中,代位追偿权和债权让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界定它们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代位追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去要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而债权让与则是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比如,甲欠乙钱,乙把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以后丙就可以向甲要钱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两者的构成要件来看,代位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条件,并且需要通过法院来行使。而债权让与则是基于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需经过法院,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 在实务操作中,区分两者还可以从权利来源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入手。代位追偿权的权利来源是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法定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债权让与的权利来源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行使方式上,代位追偿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让与后,是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总之,代位追偿权和债权让与在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权利来源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两者的界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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