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公司上班应该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当劳动者在分公司上班并与公司产生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究竟是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通常由总公司承担。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这里的“其他组织”就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的。 如果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的。比如在劳动纠纷中,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支付工资等,分公司在这些事务中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能力,此时劳动者可以将分公司列为被告。例如,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作出奖惩决定等,这些行为产生的纠纷,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然而,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可以将总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分公司没有依法设立或者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它就不具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此时,劳动者只能以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分公司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行为实际上是总公司的行为延伸,相应的法律后果自然由总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在分公司上班与公司产生纠纷时,如果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劳动者可以视情况将分公司单独列为被告,或者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分公司未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则只能以总公司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