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区别是怎样规定的?
我因为一些事可能涉及到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罪,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最高院对于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是如何规定的,好判断自己的情况,心里也能有个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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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俗来讲,就是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像提供网络存储、服务器托管等服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来掩饰、隐瞒的行为。 从最高院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首先,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也就是为犯罪的实施提供帮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比如张三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让诈骗更容易实施,这可能构成帮信罪;如果李四在知道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还帮忙把钱转走,那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次,行为时间不同。帮信罪的帮助行为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助力;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一般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是对犯罪成果的处理。例如王五在诈骗进行时帮忙发诈骗短信,这属于帮信行为;若赵六在诈骗完成后帮着把骗来的财物藏起来,就可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最后,主观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中的明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信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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