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于请托办事费返还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给别人一笔请托办事费,想让他帮我办点事,结果事情没办成。我找他要钱,他却不肯还。我想知道最高院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把钱要回来,有哪些法律依据支持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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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关于请托办事费返还问题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司法原则。请托办事费通常是一方基于委托他人办理特定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从法律性质上看,如果请托事项本身是合法的,并且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或全部义务,但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事务未办成,受托人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委托人。若受托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那么委托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请托办事费。 然而,如果请托事项是违法的,比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这种请托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遵循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这种非法请托所涉及的费用,一般会认定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非法请托的情况下,双方可能都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请托办事费进行相应的处理,不一定会支持请托人全额返还的诉求。例如可能会收缴双方基于非法请托所涉及的款项,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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