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务未完成时,约定的协调费能否返还?
我委托他人帮忙处理一件事,事先约定好了协调费也给了对方,但现在事情没办成。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让对方把协调费退给我,也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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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务未完成时,约定的协调费能否返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委托的事务是合法的,受托人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构成合同违约,应当退还协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受托人不仅要退还协调费,若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帮忙采购一批特定规格的原材料,受托人收取协调费后却未能按要求完成采购任务,那么受托人就应退还协调费,并赔偿委托人因无法按时获取原材料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委托的事务是违法的,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退还协调费的主张。因为违法的委托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这种委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即便事务未完成,委托人要求退还协调费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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