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为了妥善处理这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读该解释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首先,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民法典》以及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出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出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返还出让金,赔偿损失。比如,A企业与某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交付土地的时间和条件,但管理部门未能按时交付,A企业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其次,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转让方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即签订转让合同,在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例如,B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就与C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在诉讼前取得了证书,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此外,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纠纷。这类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合同并不一定无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比如,D和E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起初都无开发资质,但在起诉前D取得了资质,那么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我们处理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我们要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