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于逾期债务再次约定履行期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的还款日期过了他没还。后来我们又重新约定了一个还款时间,我有点担心这个重新约定的履行期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想知道最高法院对于逾期债务再次约定履行期是怎么个说法,有啥相关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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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逾期债务再次约定履行期是一个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重要问题。当债务已经逾期,债权人和债务人再次约定履行期,这本质上是双方对原债务合同的一种变更。 从法律原理来讲,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原债务合同规定了最初的还款时间等内容,而当债务逾期后,双方重新约定履行期,实际上是就债务的履行时间这一关键条款达成了新的共识。只要这种重新约定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它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无论双方是通过书面协议还是口头约定的方式来重新确定逾期债务的履行期,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要求,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就逾期债务再次约定履行期,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这种变更就受法律保护。在新的履行期内,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新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再次逾期,债权人有权依据新的约定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例如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在重新约定时有明确规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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