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盗窃罪的诸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下为您展开介绍。 首先,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比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相对高一些。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盗窃,解释也有特别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这些特殊情形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也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再者,关于盗窃财物的数额计算。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于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最后,在量刑情节方面,解释也作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总之,该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盗窃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私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