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反诉的时间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场民事诉讼,我作为被告,感觉原告的一些诉求不合理,我也有自己的想法和诉求想要提出。但不太清楚在什么时间内可以提出反诉,也不了解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够提出反诉。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让我心里有个底,知道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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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说提出反诉的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 。另外,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也就是说,在整个本诉的进行过程中,只要没到裁判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这个阶段,都有可能符合反诉时间要求。 接着讲讲提出反诉的条件。 其一,主体特定。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除了本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都没有权利提起反诉。简单讲,就是打官司时坐在被告席的人,才有资格向坐在原告席的人提出反诉。 其二,要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紧密相连,没有本诉,就不存在反诉。要是在被告还没反诉前,本诉的原告请求撤诉并且被法院准许了,那被告就不能再提起反诉了。 其三,要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得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本诉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如果提出反诉,说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这就和本诉基于同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牵连。 其四,管辖要一致。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也就是反诉和本诉得是同一个法院来管辖。这样能保证整个案件处理的连贯性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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