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20类小类目不同会算侵权吗


商标20类小类目不同一般情况下不算侵权。商标分类表将商标分为45个大类,每个类别及子类相对独立。商标在哪个类别中的哪些商品上注册成功,就在该类别拥有商标专属权,受到法律保护。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该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便小类目不同,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比如名为“矿泉冰”的饮料和矿泉水属于第32类商品,而冰砖、冰棍等属于第30类商品,虽两者不属同一类别,但因原料、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基本相同,生产工艺近似,就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所以,判断商标20类小类目不同是否侵权,不能仅看小类目差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若自己难以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商标律师或相关机构。 相关概念: 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