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侵权抗辩中,先用权抗辩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研究商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商标侵权抗辩里的先用权抗辩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到底什么样的情况能构成先用权抗辩。如果真遇到涉及这方面的纠纷,该怎么判断是不是符合先用权抗辩的条件,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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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中的先用权抗辩,简单来说,就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这个商标还具有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设立先用权抗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影响力,但还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必须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次,这个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要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而且要是善意的,不能是故意为了侵权而使用。再者,这个在先使用的商标要有一定影响,也就是通过使用,该商标在使用地域内已经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最后,被控侵权行为得是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例如,甲公司先在市场上使用了一个商标并小有名气,但未注册,后来乙公司注册了相同商标,这时甲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就可能构成先用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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