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量刑标准又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量刑标准相关内容如下: **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过,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 **医疗费**:包含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后期治疗费用(附医疗机构证明)等,需提供原始单据。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住宿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诊疗、转院以及处理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标准赔偿。 -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客观不能住院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也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