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具体是什么?
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受害者一方想知道,除了追究肇事方刑事责任外,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究竟哪些损失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比如是否包含精神损失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能不能得到支持,希望能得到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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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主要是指因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通常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实有困难的被害人,会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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