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是否有精神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有人受到了严重伤害,不仅身体有损伤,精神上也遭受了很大痛苦。现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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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会受理。 但另一方面,由于重大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刑事犯罪,且我国交强险保险条款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认可。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且各项赔偿的顺序是平等的。 从法律概念来讲,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精神方面所受痛苦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伤痛,日常生活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心理上可能会产生自卑、焦虑等负面情绪,这种精神上的痛苦就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得到一定程度的慰藉。 关于赔偿的具体类别,致人残疾的,有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有死亡赔偿金;还有其他损害情形下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的确定要依据车祸伤亡损失的严重程度、当事人身份、地位以及身心受创程度等来综合判断。例如,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一般在2000 - 3000元;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等。同时,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的,要依照过错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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