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失费?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比如因毁容、强奸等犯罪行为,精神上承受极大痛苦。但不清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赔偿,想了解具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及背后的法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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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目前一般是不支持精神损失费的,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或经济损害的诉讼。 其次,看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2000年12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害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法理层面分析,现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重点在于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另一方面,避免对被告人进行过度的经济制裁,影响其改造和回归社会。但在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当不法侵害上升到刑事犯罪程度时,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却被限制在物质损失之内,在法理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对于一些精神损害程度远高于物质损害的案件,只赔偿物质损失似乎有失公平。不过,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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