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分为法院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法院受理的范围 - **人身权利受侵犯且遭受物质损失**: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并因此遭受了物质损失,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当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直接毁坏了被害人的财物,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比如,犯罪分子故意砸毁被害人的车辆,被害人就车辆维修费用等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例如,犯罪分子盗窃国有博物馆的文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 **精神损失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在侮辱、诽谤案件中,被害人虽精神上受到伤害,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会被法院受理。 -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例如,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后,应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处理,被害人不能就此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