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范围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损失,不清楚哪些情况下能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在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有损失时,想知道是不是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的范围界定不太明确,希望能得到专业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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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其范围主要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例如因故意伤害罪导致身体受伤,为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都属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比如犯罪分子故意毁坏他人的车辆、房屋等财物,被害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是实际损失,后续必然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则是必然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针对的是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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