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付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 **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的费用计算,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例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伤住院治疗,医院收取的诊疗费、药品费等属于医疗费赔偿范围。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 **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比如,被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上班,单位实际扣除的工资部分可要求赔偿。 - **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若被害人受伤生活不能自理,聘请护工照顾产生的费用可要求赔偿。 - **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像被害人就医、复查等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可主张赔偿。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例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可要求赔偿。 - **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死亡,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可要求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方面**: - **直接财物损失**: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比如,犯罪分子故意毁坏他人的车辆,车辆的维修费用或车辆损毁的价值可要求赔偿。 - **必然经济损失**: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例如,犯罪行为损坏了工厂的生产设备,导致设备维修期间工厂无法正常生产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可要求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通常不支持被害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如果被害人因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就业、生活等困难而遭受终身精神痛苦的,在赔偿人身损害时可一并考虑精神损失情况,但不宜单独判令赔偿精神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