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赔偿是不被支持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以下几种赔偿通常是不被支持的:
**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刑事诉讼主要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重点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此诉讼程序的赔偿范围内。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是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并未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部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例如在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若造成被害人残疾,一般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残疾赔偿金。
**未来潜在的或需努力获得的财利**:对于未来有潜在获得可能性或需通过艰巨努力方可获得的实体经济利益,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赔偿。因为这部分利益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准确衡量和认定。
**引发犯罪行为的民事争议**:引发犯罪行为的民事争议,不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需要单独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来处理。例如,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对于基础的民事经济纠纷部分,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物时的重复索赔(已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情况)**:若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物,应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比如,被告人盗窃了被害人的财物,司法机关已经依法对该财物进行了追缴,被害人就不能再就该财物的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重复主张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导致的部分情况**: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应对其说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例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他人伤害,受害人应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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