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亲人遭遇犯罪行为,身体受伤且精神上受到极大创伤。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权益,但不清楚能不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想了解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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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一般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请求范围主要限定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盗窃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可以就被盗财物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如2000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5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从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随着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化、扩大化,也有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但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改变现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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