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我家人遭遇了犯罪行为,身体受伤的同时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折磨。现在刑事案件在审理中,我们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想知道能不能要求犯罪方赔偿精神损失,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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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法律条文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文明确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进一步明确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从法理层面分析,一方面,精神损失在刑事案件中较难估算,其赔偿数额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不公平。另一方面,刑事案件通过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精神上的一种补偿。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为在民事侵权中,被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能主张,存在不合理性。但在现行法律未修改之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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