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具体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另外,2000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5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和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比如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当不法侵害上升到刑事犯罪程度时,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却被限制在物质损失之内,在法理上不太合理。但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