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不保护精神损害的标准具体是什么呢?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带来的身心创伤,想知道为什么刑事附带民事不保护精神损害,这个标准是怎么界定的。比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不仅身体受伤,精神也受到极大打击,却无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很困惑这背后的原因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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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不保护精神损害,主要基于以下标准和原因: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局限于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暂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为了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围绕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害进行赔偿,避免赔偿范围的过度扩大。 其次,从赔偿范围的具体界定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但不包含因整形、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误工费用(以受害者工作单位实际扣发金额为上限,且不得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护理费用(以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为准,但不得超过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交通费用(以必要且实际开支为限)、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以及丧葬费用(以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等。对于物品损害赔偿,则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 最后,从司法实践和法理角度考虑,刑事诉讼本身具有惩罚犯罪和抚慰被害人心理的功能,而精神损害赔偿更多是民法领域对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护方式。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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