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伪证的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是否有效?
我之前和人有个官司,有个证人给对方做了伪证,现在这案子还涉及其他证据也是这个证人提供的。我就想知道,他之前做过伪证,那他提供的这些其他证据还算不算数,在法律上能不能被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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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做伪证的人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伪证的概念。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做伪证的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法院会对该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方面,会考量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如果证据的收集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那么该证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会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即使是由未做伪证时提供的,也可能不被采纳。 此外,证人的信用状况也会影响证据的效力。由于该证人有做伪证的前科,其诚信度会受到质疑。法院在判断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时,会更加谨慎。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提供的其他证据必然无效。如果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经过查证属实,那么法院仍然可能会认可该证据的效力。 总之,做伪证的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是否有效,要由法院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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