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肇事,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想了解一下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比如医疗费、误工费这些是怎么确定赔偿金额的,有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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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明确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对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交通肇事赔偿项目及其确定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为了治疗伤病所花费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以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依据上述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您有稳定工作,因事故请假导致工资减少了多少,就可以要求赔偿多少;如果没有固定工作,就按照行业平均工资和误工时间来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如您打车去医院看病的发票,就是计算交通费的依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是对受害人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一种补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生建议需要补充营养来促进身体恢复,那么就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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