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该怎么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伤者的伤残评定结果是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赔偿的计算方式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理解伤残赔偿指数这个概念。它是用来确定伤残等级在赔偿中所占比例的数值。一般来说,九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当存在多个伤残等级时,会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指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赔偿附加指数。不过,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一般不超过10%,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对于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的情况,在实践中,通常会在九级伤残20%的基础上,为每个十级伤残适当增加一定比例,比如每个十级伤残增加2% - 3%,这样总的伤残赔偿指数可能在24% - 26%左右,但具体比例要根据各地司法实践和法院的判定来确定。 接下来是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医疗费。这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而产生的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第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第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第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里就要用到前面确定的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第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第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总之,交通事故造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的赔偿计算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赔偿项目,并且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