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会怎样处理?
我之前在境外的时候,被人胁迫做了一些不太好的事,也有一部分是受了诱骗。不过后来我有重大立功表现。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像我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心里一直很忐忑,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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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如何处理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受胁迫实施行为,指的是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下,不得已做出违反自身意愿的行为;受诱骗实施行为,则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误导,从而做出了违法的事。重大立功表现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等对国家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行为。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考虑到被胁迫者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的犯罪故意,其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出于本意,而是在外界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所以,法律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刑罚,甚至免除处罚。 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行为的鼓励。 结合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如果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本身存在受胁迫、受诱骗的情节,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会得到考虑。再加上重大立功表现,司法机关一般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具体案情,大概率会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不过,具体的处理结果还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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