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岁因感情纠纷导致对方死亡有责任吗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方面的问题。我现在很困惑,身边有个未满十八岁的孩子,和对象产生感情纠纷后,对方死亡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未满十八岁的孩子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很想弄清楚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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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岁因感情纠纷导致对方死亡是可能有责任的。 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存在过错,比如在感情纠纷中对对方实施了暴力、威胁等不当行为,导致对方死亡,那么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过未成年人大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赔偿责任往往由监护人承担 。但要是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比如接受的赠与、继承的遗产等,应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其次,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未满十八岁的人在感情纠纷中,实施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导致对方死亡,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过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未满十八岁因感情纠纷导致对方死亡是否有责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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