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但找不到对方的人,应该如何处理?
我和配偶闹离婚,可现在怎么也联系不上对方,人也找不到。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离婚,要是能离的话,具体要通过什么方式、走哪些程序呢?我很迷茫,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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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离婚却找不到对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主要方式来处理: 首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找不到对方,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就可以起诉离婚,地址填写对方的户口地址即可。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后,若被告不出庭、不应诉,法院便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其次,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若被宣告为死亡者,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将会自动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途径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是平均分配;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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