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都有什么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相关的东西,对动产物权交付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都有哪些。因为感觉这方面知识挺复杂的,涉及很多细节,所以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每种交付方式具体是怎么回事,在实际情况中又该怎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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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主要包括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间接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直接交付也就是现实交付,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出卖人把东西直接交到买受人手里,让买受人直接控制这个动产。例如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把商品递给你,这就是现实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里的交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指的就是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又叫“无形交付”。就是在物权变动之前,受让人就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占有这个动产了,当双方就物权变动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当作已经完成交付。比如,你之前借了朋友的一个相机,后来朋友决定把相机卖给你,你们达成买卖合意时,就算完成了交付,相机的物权就转移给你了。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就是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商量好,东西还是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是在物权让与的意思达成一致的时候,就认为已经完成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举例,甲把自己的电脑卖给乙,但甲还需要用一段时间,甲乙就约定电脑还是由甲先用着,这时候虽然电脑还在甲手里,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物权。 指示交付,是当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把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给受让人,来代替实际交付。比如,甲把出租给丙的家具卖给乙,由于租赁期没满,甲无法收回家具,甲就把对丙的家具返还请求权转给乙,以此代替现实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把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像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来代替实际的物品交付。这时如果东西还在出让人或第三人手里,受让人就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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