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表现?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这些表现: 首先,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范围很广,像盗窃,就是在权利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比如单位内部人员、外部人员或者内外勾结盗窃商业秘密资料;贿赂就是给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财物等好处来获取;欺诈是以欺骗手段让对方交出;胁迫是用威胁强迫手段逼对方提供;电子侵入则是通过网络等电子方式非法进入获取,此外还有其他类似的不正当手段,比如利用商业洽谈、合作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商业秘密。 其次,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就是把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开,让秘密失去价值;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就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又进行披露或使用,这就构成双重侵权;如果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得到商业秘密后进行披露或使用,同样属于侵权。 再者,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知情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擅自公开、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这就侵犯了商业秘密。 然后,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最后,还有两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一种是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面所列违法行为;另一种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面的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这些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这些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披露: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