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辅警十条严禁具体是什么?


公安民警辅警“十条严禁”是为了规范公安民警辅警的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严肃和廉洁而制定的重要纪律规定。不过,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表述为“十条严禁”的规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类似的规范要求。 一般而言,这类严禁规定往往会涉及到严禁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或者不正当行使权力。例如,随意对群众进行罚款、扣押财物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等。如果民警辅警滥用职权,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也是常见内容。这是为了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袒一方的情况,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禁参与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这是为了避免民警辅警因经济利益而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该规定的,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这是因为这些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违规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公安民警辅警执行任务的重要工具,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械和武器的使用条件、程序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果违规使用,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严禁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这是为了维护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严禁酗酒滋事。酗酒滋事不仅会影响民警辅警自身形象,还可能会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如果民警辅警酗酒滋事,还会面临内部的纪律处分。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公安信息网包含大量敏感信息,必须严格管理。违反规定使用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的行为及相应处分做出了规定。 严禁违规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民警辅警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应介入经济纠纷。《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反该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