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有不少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就是从基本的侵权责任角度,确定了交通事故中侵权方对受害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不同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中交强险的先行赔付以及在交强险不足时不同主体间的赔偿分担规则。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在赔偿项目上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比如对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交强险的相关赔偿事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些法律规定从不同方面,保障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规范了赔偿的流程和责任的划分。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