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哪些?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听说他对别人也有债权,我想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我不知道这个代位权的标的都包括什么,是所有债权都可以吗,还是有特定范围?想了解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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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标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你的债务人不积极去要别人欠他的钱,而影响到你向他讨债时,你可以代替他去要这笔钱。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并不是所有债务人的权利都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般来说,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债权。这是最常见的代位权标的。比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像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请求权。如果债务人不去向第三人主张这笔债权,导致无法偿还你的债务,你就可以代位行使这个债权。 其次是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权利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权利,如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主债权有担保物权保障时,债权人在代位行使主债权的同时,也可以代位行使相应的担保物权。 然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在实际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并且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已经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实现。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你只能在你对债务人的债权范围内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了解这些范围对于债权人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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