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原则是什么?
我因为一些事情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听说会有数罪并罚的情况。我想知道数罪并罚的原则到底是什么,这些原则在实际中是怎么运用的,比如对量刑会有怎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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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吸收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例如,某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最终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被吸收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是限制加重原则。该原则是指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年、7年,总和刑期是1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7年,那么就在7年以上15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依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最后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不过在我国,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附加刑。例如,某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那么这两种附加刑都要执行。 数罪并罚的这些原则相互配合,共同适用于不同的犯罪情形,目的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既惩罚犯罪,又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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