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宪法里,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到底是哪个呀?我一直有点搞不清楚,也不知道具体的依据是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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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两个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比如立法权,能够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决定权,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任免权,可以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组织形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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