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具有怎样的特征呢?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担保相关的事务,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但我不太清楚这份合同具体有哪些特别的地方,比如它和普通合同相比,在性质、效力等方面是不是有不一样的地方。我想详细了解下担保合同的特征具体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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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 **从属性**:也被称为附随性、伴随性。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而担保合同是基于这个主合同关系而设立的。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这个借款的主合同,那么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补充性**: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成立后,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比如,债务人原本只有自己的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保障,有了担保合同后,担保人的财产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二是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相对独立性**:虽然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但它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例如,担保合同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和消灭原因,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主合同的前提下,对担保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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