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具体有哪些情形呢?
我最近了解到婚姻还存在可撤销的情况,很是疑惑。我想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哪些情况能构成可撤销婚姻,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麻烦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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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因胁迫结婚。所谓胁迫,就是一方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例如,一方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结婚本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坦诚相待的基础上,如果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这对不知情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不能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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