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具体有哪些?
我最近遇到了婚姻方面的困惑,想了解下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到底都包含哪些具体情况。比如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限制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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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胁迫结婚**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例如,一方以伤害另一方家人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这里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那些对婚姻生活和双方身心健康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重大传染性疾病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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