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对物抗辩”,也叫“绝对抗辩”,简单来说,就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拿着这张票据的人。出现这种抗辩的原因,是票据自身或者票据行为出现了问题。像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所以无效、票据权利没办法行使、在票据上签字的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票据上的签章是伪造或者被更改了、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别人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造成的等情况,都可以作为对物抗辩的事由。《票据法》里虽然没有直接罗列所有对物抗辩的情形,但从票据相关规定的整体精神来看,这些基于票据本身或行为缺陷的情况都符合对物抗辩的范畴。
“对人抗辩”,又叫“相对抗辩”,意思是票据债务人只能针对特定的持有票据的人进行抗辩。比如特定的持票人没有接收票据金额的能力、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形式上看没有接收票据金额的资格等。《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能用自己和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矛盾,来对抗持票人。不过要是持票人明明知道有这些矛盾还取得了票据,那就另当别论了。而且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和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但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另外,在实际中还有一些常见的抗辩理由。比如以票据形式欠缺等原因导致票据无效为由抗辩,不过这种在纸票时代比较多,现在电票时代相对少些;以不符合票据追索权行使要件为由抗 辩,像持票人没先去行使付款请求权、没在规定时间提示付款、没依法取得证据、票据时效过了等;以“基础交易关系不真实”为由抗辩,因为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应该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以“票据系非法取得、票据持有人非合法持票人”为由抗辩,要是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不合法,比如欺诈、偷盗、胁迫或者民间贴现等,票据债务人就有权这么抗辩。
相关概念:
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或票据行为的缺陷,票据债务人可对抗所有票据持有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仅能对特定持票人进行的抗辩。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票据无因性: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独立于其流转所依据的基础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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