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具体都包括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票据的事务,对票据抗辩权不太清楚。想知道票据抗辩权具体涵盖哪些方面,在实际遇到相关情况时,能清楚知道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和依据什么来主张,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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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主要包括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简单说就是基于票据本身的问题而产生的抗辩。因为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所以又称为“绝对抗辩”。无论票据流转到谁手里,这种抗辩都有效。例如,当票据缺少法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像票据金额、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时,票据是无效的,此时票据债务人就能行使票据抗辩权;还有票据债权已经通过合法方式消灭了,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又或者票据存在伪造、更改等情况,以及保全手续欠缺等,票据债务人都可以基于这些事由进行对物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则是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引发的,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所以也叫“相对抗辩”。比如原因关系方面,如果原因关系欠缺、消灭、不合法或者欠缺对价等,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持票人出现受破产宣告,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者背书不连续等情况,导致其欠缺受领票据资格,债务人也能抗辩;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像平均分担债务、延期付款的特约等也能作为抗辩理由;另外,如果票据作成后没交付给相对人就被盗或遗失,那么对盗窃人或拾得人可以主张票据无效进行抗辩 。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票据抗辩权中对人抗辩的相对性特点 。总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和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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