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究竟有哪些抗辩权呢?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通俗来讲,就是在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支付货款,双方没有约定谁先履行,此时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或者甲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乙有权拒绝支付相应部分的货款。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那么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提供服务,乙再支付费用,若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费用;若甲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乙有权拒绝支付相应部分的费用。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甲要先给乙发货,但是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乙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甲就可以暂停发货。不过,甲需要及时通知乙,如果乙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甲应当恢复履行;若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